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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甘地税一[1998]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 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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