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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04号
颁布时间:1998-02-09
1998年2月9日 甘地税一[1998]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 1998年1月13日 国税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 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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