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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05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甘地税一[1998]0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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