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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10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1月24日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 [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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