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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39号
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甘地税三[1999]039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减免税审批,按照《甘肃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 [1997]46号)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甘地税[1997]46号 文的规定,按期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甘地税 [1997]46号文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三、有关办理减免税申请、程序均按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要求办 理,并要填报《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凡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办理减免税审 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 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人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 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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