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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16号
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甘地税三[1999]0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5日 国税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 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 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 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它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 用本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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