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6-12
1999年6月12日 甘地税一[1999]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 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