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信寻呼业务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5-14
1999年5月14日 甘地税征[1999]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加强对通信寻呼业务发票的管理,促进寻呼服务的健康发展,省地税局研究决 定,统一全省通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现就其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凡在我省经营通信寻呼服务的企业、单位,在取 得寻呼业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 发票》(票样附后),不再使用其他发票,对原印制的通信寻呼服务发票现库存数量 较大、停止使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其用票单位向所辖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 可延期使用,用完为止,不再启用。 二、《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适用范围,《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 发票》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寻呼服务的企业、单位依照《营业执照》批准项目,寻呼收 费时使用。 三、《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印制及管理检查。《甘肃省通信寻呼服 务统一发票》一律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 责发售及监督检查。 四、《甘肃省通信寻呼服务统一发票》的购领及使用。凡从事寻呼服务的经营者, 购领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到所辖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持核发的 《发票准购证》领购发票。 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 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专柜专库保管发票,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或按季报送发票管理及税收有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 监督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尽快做好新票的印制与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 加强对通信寻呼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物业管理代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