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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34号
颁布时间:1999-12-15
1999年12月15日 甘地税四[1999]0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 函[1999]7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批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 [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 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 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 缴纳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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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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