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1999]020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甘地税[1999]02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 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 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