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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7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甘地税四[1999]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 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 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 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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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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