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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82号
颁布时间:1995-09-18
1995年9月18日 甘地税三[1995]08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企业的住房周转金,不足开支当年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时,不足部 分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报同级地税主管机关 批准后,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 财税字[1995]81号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 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 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 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 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 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 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 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有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 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 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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