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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供销社系统企业财务管理与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75号
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甘地税三[1995]0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省供销社: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税收管理,理顺财税管理渠道,根据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的所得税与财务管理实行分开管 理的办法,即由现在所得税与财务由地税机关统管变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财务 会计由财政机关管理。现将税、财分管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管理结构。财务、税收分开管理后企业维持集体所 有制性质不变;维持现行的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不变;系统内管理结构和层次维持不 变。 二、财务管理的移变。各级地税机关与财政机关要互相配合,尽快做好财务管理 的接交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地税机关向同级财政机关移交。移交工作于今年九月底前 完成。 三、税、财管理范围的划分。分管后税、财管理的划分,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 通则》以及有关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所得税征管、财务管理的内容、范围来划分。税务 机关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认和应由以后年度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认定、 上交管理费的审批分摊、利息,工资支出、资产毁坏、报废、损失支出、坏帐损失支 出等列支项目的税前扣除的核定、调整以及房得税的征缴入库、减免审批等业务;财 政机关主要负责实现利润的审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的提 取、保留和使用、财务决算的批复和国有资产权的保值增值、收益的收缴、企业工效 挂钩等业务。 四、各级地税、财政机关要互相支持搞好供销社系统企业的税收、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供销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收、财务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税收和财务业 务手续并及时向税务、财政机关报送有关报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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