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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酒地地税[1995]第164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酒地地税[1995]第164号 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是好 的。但从不同的侧面也反映出了一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现就具体税政业务问题 请示如下: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部分县、市反映一些地方农电部门的电力企业仍沿用1994年1月1日以前的有关 优惠政策,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电力局甘财会字[1993]第39号文件“关 于印发《甘肃省农电企业新旧财会制度衔接及执行新的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第一条内容规定,县农电部门的性质是地方电力工业企业,归电力部门行业管理,同 时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电管理职能。农电企业实行“以电养电”,向国家电 网趸购转售收入,保本经营,不产生利润;若有结余,用于地方电网发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此为由,使企业所得税在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大阻力, 虽经反复协商,但收效甚微,有的企业还以没有上级文件为由拒绝纳税。鉴于此,请 省局给予明确,以便我们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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