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95号
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甘地税三[1996]09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兰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曾 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 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 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 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 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本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 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 其末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 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200-4000-375×30%)÷(1-20%× 30%)=8390.96(元) 应纳税所得额=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 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 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 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 [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 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5)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