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46号
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一[1996]0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 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 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 不得给予免征管业税的照顾。 此复。 (5)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