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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42号
颁布时间:1996-11-29
1996年11月29日 甘地税一[1996]0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接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一九九 五年度会计决算审查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财驻甘监字[1996]221号), 文中对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少计、漏计营业 收入及投资收益的有关处理决定,现将《决定》中涉及的有关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问 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和《金融保险企 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逾期贷款的利息,应当并入企业计税营业额, 计征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金融企业经营有价证券买卖 业务的收益(其中包括国债收益),应当并入企业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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