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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38号
颁布时间:1996-11-18
1996年11月18月 甘地税一[1996]03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 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的个人,在废弃的煤拜石中利用简易工具 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 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本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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