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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四七扶贫攻坚计划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03号
颁布时间:1994-08-31
1994年8月31日 甘地税三[1994]00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四七扶贫攻坚计划,加快我省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全省总体 奋斗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将有 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省内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 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凡贫困地区在省内进行异地开发,兴办乡镇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其应缴纳 的所得税,经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财政和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回原地缴纳。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四七扶贫计划,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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