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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8号
颁布时间:1994-07-18
1994年7月1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1994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征税范围: 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生产砖瓦所采(用)的砂土、普通粘土和建筑、筑路所采(用)的普通砂、石 (砂是指:毛砂、河砂、洗砂;石是指碎石、片石、孵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三条 税额的适用: 1、开采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暂按国家规 定的最低幅度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其他非金属矿每吨或立方米为0.50元、其 他有色金属矿每吨为0.40元。 2、国家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铁矿石开采者,暂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下浮百分 之三十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10.50元。 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厂坝铅锌矿,按照国家规定的陇南地区毕家山二等 铅锌矿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每吨为3.50元。 4、开采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等级的税 额征收资源税。即:钨矿石每吨为0.40元、锡矿石每吨为0.60元、锑矿石每 吨为0.60元、铝矿石每吨为0.40元。 5、开采岩金矿、砂金矿的,暂按照国家规定的四等矿石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 岩金矿每吨为1.90元、砂金矿每50m3挖出量为1.40元。 6、国家已列举原矿名称而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除本条第 2、3、4、5款规定外,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详见《甘肃省资源税税目 税额表》)。 第四条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除另有规定外,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执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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