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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5]009号
颁布时间:1995-03-11
1995年3月11日 甘地税二[1995]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经)委,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 释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 国税发[1994]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广播、电视类税目注释 一、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省会城市)、地、州、盟和相应级别的及其以上有自制、自办 节目的有线和无线广播机构。 广播传输系统:是指将广播节目、信息、资料进行传输和交换的网络。 广播转发系统:是指将广播节目、信息、资料用有线和无线手段送至用户的网络。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如下投资项目: (一)广播电台投资项目:广播节目的新闻、制作、采编、复制、译制、中控、 传送、交换、值班、播出用房;审听室、演播室、排练厅、转播录音室;胶带、磁盘、 光盘、唱片、广播资料库;通讯、计算机房、仪器、工具、机修、器材、供配电、供 水、供热、通风、空调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门卫 用房。 (二)广播传输系统投资项目:卫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讯台、广播节目信息 网络、有线广播网等业务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 (三)广播转发系统投资项目: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含监测台、干扰台、卫星 地面站)的接收、发射机房及技术辅助用房,发射塔、天线、馈线;仪器、工具、维 修、器材、值班用房、艰苦台(站)工作人员住宅;武警部队用房;供配电、供水、 供热、通讯、通风、空调、控制系统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传达和警、门 卫用房。 二、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含省会城市)及其以上有自制、自办节目的有线和无线电视机构。 电视传输系统:是指将电视节目、信息、资料进行传输和交换的网络。 电视转发系统:是指将电视节目、信息、资料用有线和无线手段送至用户的网络。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如下投资项目: (一)电视台投资项目:电视节目的新闻、制作、采编、复制、译制、电视电影 转换、中控、传送、交换、值班、播出用房;审视室、演播室、录音室、排练厅、道 具库、制景间、服装库、转播录像室;经国家计委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和国家税务 总局审核同意建设的电视剧拍摄基地;胶带、磁盘、光盘、音像资料库;通讯、计算 机房、仪器、工具、机修、器材、供配电、供水、供热、通风、空调用房及其设备的 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门卫用房。 (二)电视传输系统投资项目:卫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讯台、电视节目信息 网络、有线电视网等业务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 (三)电视转发系统投资项目: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含监测台、卫星 地面站)的接收、发射机房、技术辅助用房、发射塔、天线、馈线;仪器、工具、维 修、器材、值班用房、艰苦台(站)工作人员住宅;供配电、供水、供热、通讯、通 风、空调、控制系统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武警部队用房;传达和警、门 卫用房。 三、地(市)、县级自制节目的电视台;是指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而设置的地 (市)、县有自制节目并向社会播放节目的单位。 本税目的30%税率适用范围为:自制电视节目、自制电视节目播出的业务用房 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 条款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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