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08号
颁布时间:1995-02-27
1995年2月27日 甘地税一[1995]00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 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十、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五、三十、三十一条中所说的“税务 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甘国税征管发(1995)0 02号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 称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国税发[1994]232号 略: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 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干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 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 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 五条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消费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中所称“国家 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 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八、九、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 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