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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18号
颁布时间:1995-05-16
1995年5月16日 甘地税一[1995]0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接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兰地 税一字[1995]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经研究确定,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跨地市工程(简称移动工 程)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其公司核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其他建筑单位所承 建的跨地、市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 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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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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