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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3号
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三[1995]05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略: 最近,接到二些省市关干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向 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5]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 税款入地方金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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