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缴纳原木农业特产税环节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5]022号
颁布时间:1995-11-02
1995年11月2日 甘地税四[1995]022号 陇南地区、甘南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缴纳原木农业特产税环节问题的复函》(财税政字 [199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缴纳原木农业特产税环节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30日 财税政字[1995]173号 甘肃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甘地税(1995)017号《关于对原木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财税政字(1994)第200号文《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是指森工企业在生产环节按其木材销售收入的10%缴纳农业特产税。 (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宣传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