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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95号
颁布时间:1995-11-06
1995年11月6日 甘地税三[1995]09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凡我省各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未上划中央的国有烟草企业的所得税, 按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 [1995]088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级次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 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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