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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41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甘地税一[1995]04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 函》(财税字[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5年10月24日 财税字[1995]10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 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 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 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 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放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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