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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32号
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甘地税一[2000]3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认定批 准后,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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