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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43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甘地税三[1999]0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 执行。 1、对经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未纳入财政预算,又确实没有经费来源或有 来源但不能满足正常管理支出需要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可允许 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报批程序、时间期限、审批权限和所需资料严格按照《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0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未经审批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 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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