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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甘地税征[1999]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 78号)文转发给你们,为认真搞好这项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 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这次换证是为了适应对经济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的需要,为跨世纪的税 收征管打好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 换证工作的领导,换证工作要和国税的换证工作同步进行,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当 地国税、工商、民政、技术监督部问的支持和配合。要广泛宣传换证工作的重要 意义,使纳税人能够理解和支持换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换证提 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将这次换证与重新核定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开展发票清查 以及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摸清税源,加强管理,确保这项工作顺 利进行。 二、换证范围 为便于统一管理,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 年的纳税户),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地税主管机关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 都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凡己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 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三、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木)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等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发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镜框)各地一律不得 自行印制,由省局统一委托有关厂家印制,并于7月5日前送到各地,数量按各 地1998年报表的纳税户总数发送,同时附送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各 类税务登记表和统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五、换证时间安排: 这次换证工作从1999年6月10 日开始,11月底结束,6月10日— 7月1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7月10日—10月31日为换证阶段,11月为 验收总结阶段。 六、关于“三资”企业换证问题 我省境内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将换发新的 税务登记证件,具体时间和要求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七、各地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 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略) 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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