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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虫草等贵重药材采购环节营业税减半征收的通知
藏国税字[1994]81号
颁布时间:1994-12-2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地反映采购虫草等名贵药材的营业税负过高。为了充分利用我区特有资源优势,扶持企业发展,经调查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并持有《药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虫草等名贵药材采购的,其采购环节应交纳的营业税,仍按20%的税率计算,但在征税时暂给予应纳税额50%的减征照顾。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须按现行税法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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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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