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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60号
颁布时间:2006-11-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制度,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06]59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12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2400元。
二、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由于我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调整政策下发较晚,企业自2006年7月份预缴税额中多缴部分于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汇算并办理退税等相关手续。
六、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国家和纳税人的双重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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