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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00号
颁布时间:2001-04-04
2001年4月4日 渝地税发[2001]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 财税[20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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