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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渝地税发[200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二00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期即将来临,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要,合理 安排,精心布置,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市)县局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数量,到市局计统处领取本年度车 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领发制度。要求纳 (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按规定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 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车携带,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三、凡委托交警、社客、交管站等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抓紧完善代征手续, 加强相互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各地应加大对个人摩托车以及营运、承包、租赁车辆的征管力度,做到应收 尽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五、征期结束后,各区(市)县局应结合收入进度及征管情况,开展对车船使用 税的纳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全市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 注 15座以下 100 乘人 每辆 16-35座 150 客货两用车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汽车 36座以上 200 每辆暂按80元(年税额)定额征收 机 载货 每吨 按净吨位 30 汽车拖斗按货车税额打七折,拖拉 动 汽车 机拖斗,按货车税额打五折 车 摩托车 每辆 二轮 30 三轮 50 附件2:全市车船使用税船舶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动船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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