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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402号
颁布时间:2000-12-28
2000年1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0]4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 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 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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