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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渝地税发[20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现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 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范围 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登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不属此范围。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但未报送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本通知后十五日内通知相关纳税人,限期 将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后,又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补充、 修改的,应当在补充、修改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税务机关,并将补充、修改后的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内容 (一)本企业执行什么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无对所执行制度进行的补充和 修改。 (二)生产经营业务的收入构成,及相应的核算科目。 (三)资本金的组成、投资人出资额及利润分配的处理和相应的核算方法。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成本核算方法。包括成本(存货)计价、分配方法,间接成本(费用)的 分配(摊销)方法等。 (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法。 (七)预提费用和提取各项准备金情况及核算。 (八)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及相应的核算。 (九)实行电算化的纳税人,除了报以上情况外,还应同时报送财务软件版本名 称和使用方法。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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