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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集贸市场税收职能分工范围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45号
颁布时间:1997-11-12
1997年11月12日 重地税发[1997]34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统一、协 调,经研究,现就其涉及市局有关处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暂由 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及税收法规、 规章、规定的起草工作,一并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和协调,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有 关税收政策由流转税管理处会商有关处室后统一解释。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发票的管理仍由征管处负责。 三、各区市县局可根据市局的分工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不要求上 下对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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