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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1号
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29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 行。 一、根据财税字[1997]56号文件规定,重庆铁路分局负责该分局系统印 花税的统一缴纳,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二、重庆铁路分局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的贴花问题 1、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按件贴花。统一由重庆铁路分局集中缴纳,主管税务 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内负责核查。 2、分支机构的对外应税合同和应税凭证,应及时按规定贴花,并汇总上报重庆 铁路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季后次月内进行检查。 三、根据财政税字[1997]56号文件精神,记载资金的帐簿,以一九九六 年六月三十日为基数,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并原则上 一次缴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 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 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 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 算单位缴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 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 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 内分次贴足印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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