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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57号
颁布时间:1997-08-20
1997年8月20日 重地税发[1997]25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结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国税发[199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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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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