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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00号
颁布时间:1997-09-29
1997年9月29日 重地税发[1997]30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7]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 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 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 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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