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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88号
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重地税发[1997]18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文《关于铁道部所属征免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 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 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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