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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89号
颁布时间:1997-03-25
1997年3月25日 重地税发[1997]8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9号),顺利完成我市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现就我市地方税务部门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办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是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清产 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参加各地人民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 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加强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 门负责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工作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 关,特别是资金核实中有关的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因此,各区市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可根据工作 的实际需要成立临时机构,也可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周密计划、精心安排, 防止“核而不实”或“走过场”。各地应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积极参与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的工作 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的工作,是资金核实工作的基础,这几 个环节工作完成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核实工作的质量。税务部门作为承担城镇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配合财政部门、经贸部门, 扎扎实实地搞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 四、搞好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1997年主要是搞好 扩大试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好扩大试点工 作,另一方面还要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 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市局,并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办 法、建议,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好基础。 五、抓好清产核资中的业务培训工作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 复杂。同时,资金核实中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较多,对税务部门和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来说也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 业务培训工作,要将资金核实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及时而又准确地辅导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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