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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06号
颁布时间:1997-04-09
1997年4月9日 重地税发[1997]10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 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7年3月13日 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 [1997] 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 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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