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换发时间的通知
征便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3
2003年1月3日 征便函[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根据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目前已经到 了更换时间。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全国何时组织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税务机关与 工商、银行有关的信息反馈和配合协调制度尚未出台,总局决定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 一更换的时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并请周知各基层征管单位。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