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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
国税发[1995]33号
颁布时间:1995-02-17
1995年2月17日 国税发[199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 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作出易于操作的明确的具体 规定,并严格执行。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的这一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现规 定如下: 一、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 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凡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 节扣发年度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 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关心和重视税务人员生活,要办好小食堂,努力解决 好干部职工的就餐问题。税务人员到纳税户执行公务,一般不准在纳税户就餐;偏远 地区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可按规定吃工作餐。 三、对于一些单位在大的庆典活动时,并非单独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宴请,经领导 批准可以派人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四、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上述规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 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是关系到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大问题。要认真负起责任,采 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犯者,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并通过各种 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今年上半年各地要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全 面检查,对贯彻不力,问题仍然不断发生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争取今年 在禁止接受纳税户宴请问题上有一个明显的好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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