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1-24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 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 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 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 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 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 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 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 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测算分析表式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