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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272号
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国税函[200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有关精神,中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 组,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 建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 关联资产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集 团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 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 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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