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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97号
颁布时间:1989-09-23
1989年9月23日 国税地字[1989]97号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89)辽税政四字第117号《关于对我省省属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 值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辽宁省水电厅直接管理的六座水 库,均属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财务管理办法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水库的 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工程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我们意 见,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 0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实行“盈余定额上交, 超收留用”办法的,应对其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帐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 花税;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办法的,其资金帐簿不征 印花税。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 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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