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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24号
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函[20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 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 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 “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 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 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 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 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 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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