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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
颁布时间:2002-02-21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 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 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 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 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 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 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不再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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